专家笔谈丨78.6%的职场人“下班后无法停止思考工作”,工伤保险如何保护劳动者精神健康权益?

   日期:2025-08-13     作者:uiyb0       评论:0    移动:http://nu1ol.zybear.com/mobile/news/6098.html
核心提示: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狭窄性和认定标准的严苛性,对劳动者精神健康损害的救济提出了挑战。要破解上述困局,需从规范内涵重构与认定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狭窄性和认定标准的严苛性,对劳动者精神健康损害的救济提出了挑战。要破解上述困局,需从规范内涵重构与认定标准优化两个角度着手,构建契合数字劳动场景的精神健康工伤保障体系。

从重塑工伤内涵着手逐步将精神损害纳入工伤保障范畴。在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变革往往滞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确保劳动者在精神健康受损时能够获得工伤赔偿,有必要对工伤的内涵进行重塑,将其保护范围从传统的身体健康扩展至全面的身心健康。首先,应优先将具有清晰工作原因指向的精神健康损害纳入工伤救济体系,例如职场暴力、重大生产事故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可以成为纳入工伤保障的先行类型。我国2025年新版职业病目录已将创伤后应激障碍列入,但适用范围仅限应急救援人员,未来可逐步将此范围扩大至所有普通劳动者;继而,依据医学认知成熟度,逐步将由长期职场压力导致的抑郁症、焦虑症等慢性精神疾病纳入工伤赔偿。对于那些尚未形成医学共识的精神障碍(如职业倦怠),应建立个案认定机制,允许劳动者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个案认定,为职业病目录的修订积累实践案例。渐进式扩展工伤赔偿范围必须以科学的认定标准为基础,例如日本的“工作原因量化表”和美国的“不寻常压力测试”。我国可借鉴其标准化思路,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整合现有研究成果,制定适应国情的职业相关精神障碍的医学评估与监测标准。

优化工伤认定标准,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核心。相当因果关系说采用“条件+相当性=因果关系”的判定模式,在处理数字时代劳动者精神健康受损案件中错综复杂的事实关系与因果链条方面具有适应性。首先,条件关系的认定。条件关系考察行为导致损害的可能性,即 “若无该行为,则损害结果通常不会发生”。劳动者罹患精神疾病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并非由单一事件所导致。因此,用条件检验因果关系可以剔除不相关的因素,仅保留那些实质性提高损害发生概率的因素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实践中需通过阶梯式审查锁定重要事件:首先考察工作压力类型及其致害可能性,判断若无该工作压力,劳动者是否仍然会遭遇相同的精神问题;其次,需要评估非工作因素的影响,即是否存在比工作压力更为强烈的私人因素。若非工作因素的影响远超工作压力,则可能削弱工作压力在因果关系中的作用,甚至导致因果关系的否定;若劳动者同时面临非工作压力和工作压力,需比较两者的原因力,此时可以参考民法典第998条针对精神性人格权侵权的动态系统论判断规则,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环境、岗位职责、个人特质等因素各自原因力的大小,结合个案进行价值判断。例如,在朱某甲、朱某乙诉江苏康皇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朱某丙在体检后知晓自身患有基础疾病而仍长期在高温环境长时间加班,朱某丙的自身疾病和超长时间加班是造成其死亡的共同原因,最终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次,相当性的认定。相当性则是在条件关系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判断,考察一般劳动者在相同环境下是否也会遭遇精神健康损害。域外对于一般劳动者的确立有“同种劳动者说”和“本人标准说”两种观点。“同种劳动者说”以年龄、职业和经验相近的劳动者为参照标准,若在相同岗位、工作环境和工作负荷下,一般劳动者同样可能因类似压力罹患精神疾患,则可认定该工作压力具有相当性。“同种劳动者说”的核心在于排除个体因素的影响,专注于客观的工作条件和一般人的承受能力。这种标准有利于统一判断尺度,避免个案认定的随意性,使侵权认定更加具有可预测性;“本人标准说”认为因果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劳动者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如果某一劳动者因其个人特质,如较低的心理承受能力、既往精神病史或特殊生活背景,在特定工作压力下罹患精神疾患,即便其他劳动者可能不会因此受影响,该个案仍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对劳动者精神健康的保护尚处于发展阶段,确定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时可借鉴“同种劳动者说”,采用更为客观的衡量标准。

现行政策规范已释放出肯定数字化劳动管理致害因果关系的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 8 条明确,若用工管理算法规则存在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交通规则或公序良俗等不合理情形,劳动者主张算法规则不具法律约束力或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应依法支持。该条款中 “因该算法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害” 的表述,认可了算法致害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更具突破性的是,此规定采用“生活经验法则”“交通规则”“公序良俗”等客观标准作为因果关系推定依据。这意味着,只要算法规则违背上述客观标准,无需劳动者承担额外举证责任,即可直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极大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证明难度。通过内涵的拓展与认定标准的重构,构建起契合数字劳动场景特点的精神健康工伤保障体系,有效回应时代需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并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劳动法治保障。(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野;天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悦欣)(本文为2024 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智时代劳动管理中算法深度应用的社会影响与法律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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