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7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关于安徽蚌埠振兴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5〕20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4152公顷(6.228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东刘集镇西杨村军李组村民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4152公顷(6.2280亩),其中:农用地0.4152公顷(6.2280亩),含耕地0.4152公顷(6.22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具体现状如下:
安徽蚌埠振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地块拟征收东刘集镇西杨村军李组集体土地0.4152公顷(6.2280亩)。其中:农用地0.4152公顷(6.2280亩),含耕地0.4152公顷(6.22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五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安徽蚌埠振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五政征〔2025〕3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五河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五政〔2024〕2号)和《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五人社〔2025〕34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52-5021269)。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五河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五河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东刘集镇人民政府,东刘集镇西杨村村民委员会,西杨村军李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内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五河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wuhe.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王连友、张家奎
联系方式:0552-5815626、0552-5021222。
编 辑:孙田 刘畅
审 核:卢静 李琥
监 制:张晓煜
总监制:丁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