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投诉与反投诉:深圳律协于投诉人撤回投诉情况下,颠倒黑白、错误认定笔者违规,至今不处理笔者的反投诉。
2018年,前律所三合伙人投诉笔者“私自转让律所”;
2019年1月10日,深圳律协立案调查笔者,调查期间三投诉人撤回投诉;
2021年6月10日,深圳律协做出《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以“经过听证,听证评议团一致认为:张茂荣律师构成违规”为由,无依据认定笔者违规(免于处分),笔者不服,申请复查;
2021年7月7日,广东省律协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无奈笔者只能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指导法定职责;
2022年9月27日,深圳市司法局第一次书面通知笔者要求深圳律协复查,深圳律协不予立案复查;
2024年1月23日,深圳市司法局第二次书面通知笔者要求深圳律协复查,深圳律协立案复查后,又以笔者对其存在多起诉讼为由中止复查至今。
被投诉期间,笔者以同一事实,反投诉投诉人“私自转让律所”,2021年1月28日深圳律协立案调查投诉人,然至今无果(石沉大海,没有下文)。
二、投诉人民事起诉笔者:帮笔者洗白冤情!
投诉人以深圳律协认定笔者违规私自转让律所的《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为依据,民事起诉要求确认《律所转让协议》无效。
2022年6月24日,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笔者不存在私自转让律所的事实”,驳回投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3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确认笔者不存在私自转让律所的事实”,驳回投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9月25日,广东高院再审裁定“确认笔者不存在私自转让律所的事实”,驳回投诉人的再审申请。
笔者将确认笔者不存在违规事实的三级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提供给深圳律协,要求撤销对笔者的违规认定, 深圳律协置之不理。
三、笔者向司法局投诉投诉人:司法局认定违规私自转让律所的行为人为投诉人!
鉴于深圳律协既不处理笔者反投诉,也不撤销对笔者的错误违规认定,为进一步证明私自转让律所的违规行为人恰恰是投诉人而非笔者,笔者向司法局投诉了投诉人。
2024年1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认定投诉人“私自转让律所”构成违规,并提请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投诉人。
笔者将确认投诉人违规私自转让律所的福田区司法局《投诉事项答复书》提供给深圳律协,要求撤销对笔者的违规认定, 深圳律协仍置之不理。
四、笔者行政起诉深圳律协:四级法院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深圳律协成为法外之地,拒不纠错。
2021年12月15日,深圳盐田法院受理笔者要求撤销违规认定的行政起诉;
2022年3月30日,深圳盐田法院一审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笔者起诉,笔者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7月22日,深圳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笔者上诉,维持原裁定,笔者不服申请再审;
2023年7月28日,广东高院再审裁定驳回笔者再审申请,笔者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2024年9月27日,深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通知书》,通知笔者已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上图);
2025年6月16日,广东省检察院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书》,笔者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
202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无视已经检察院诉讼监督事实,回复建议笔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笔者致电北京最高法院01012368客服,被告知可以重新递交申诉资料,笔者第二次网上申诉;
202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回复:您递交的申诉请求,法院已向您答复,不再另行答复。
下图:笔者离开时,隔门遥望希望之光的信访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