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阳春三月,又是购房好时节。近两年,广州房地产市场上基于容积率新规而来的产品越来越多,房企通过“卷”产品、“卷”装修标准等以获得更多消费者青睐。这样的“卷”,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产品,推动行业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基于竞争导致一些不规范行为出现,此时,需要消费者打醒精神仔细辨别。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羊城晚报结合当下市场热点和消费者的槽点,为即将入市的购房者提供一些置业避雷指引。
如今,收筹锁房已经是不少开发商惯用的销售模式,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部分交易(未取得预售证的项目或消费者尚未决定是否购买)会先进行“认筹”“诚意登记”等类似的约定,并由消费者支付一笔款项,一般是数万元,作为锁定房源的预付款,项目也据此为消费者锁定某套意向房源,在有效期内不再将锁定房源推介或出售给其他消费者,待后续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认购书》时,该笔预付款再转为正式的定金。若最终消费者不想要该套单位,则需根据当初签订的《认筹书》等书面文件内的规定进行后续退款或其他处理。
一般来说,消费者签订的文件中所提及的预付款项有“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多种用词。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称呼不同的是,“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定金”通常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协议》)时支付,作为交易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若在签署认购书时未能明确款项性质导致预付款项被认定为“定金”,后续如果消费者出现变故需要放弃购房时,退预付款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