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风】从“方便”之事看城市文明温度

   日期:2025-08-12     作者:w4xki       评论:0    移动:http://nu1ol.zybear.com/mobile/news/5653.html
核心提示:“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8月1日起,《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

“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8月1日起,《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对城市公厕男女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这种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城市公厕男女厕位比例,彰显温度。

一直以来,在商场、车站、景区等人流量巨大的地方,女厕所排长队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曝出过“女游客不得已去男厕”的新闻。这不仅让女性经常处于尴尬境地,也不时刺痛着整个城市文明的神经。

与男性相比,女性本身因生理结构、使用习惯的不同,以及孕期、生理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特殊需求,如厕频率及时间远远高于男性,所以,对厕位的需求往往更高。而由此,女性朋友的诸多不利,也显而易见。比如担心厕所距离远、厕位数量少、排队时间长、如厕被催促等问题,导致女性外出时不敢饮用过量的水、不敢走太远的地方,这些不仅影响女性的出行体验,还会增加其心理压力,严重者甚至产生健康隐患。

其实,早在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就已规定,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但这仅为行业标准,并非强制性法条,以至于在实际规划和建造中,仍有大量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公共厕所存在。

欣慰的是,这种长期以来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中的结构性不平等,如今已被看到。甘肃“先行一步”,通过地方立法,对不同场所男女厕位比例从建议性规定变成了带有法律刚性的要求,填补了行业标准软约束空白,使得抽象权利变得可衡量、可监督。这项为民办实事的暖心之举,是对女性基本权利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建设时,将有法可依。

当然,法规的施行只是开始,如何让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便利,后续的执行与落实才是关键。此外,除了增加女厕位数量,还应注重公共厕所的整体环境优化,提高卫生标准、合理布局内部空间、适老化无障碍设计等,为女性提供更加舒适、便捷的如厕环境。

但法规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传递明确的信号:女性如厕便利不是增值服务,而是基本权利,城市发展在日新月异,公厕这一最基础的设施配置,恰恰最能检验城市文明的温度。即便改造困难,管理者不妨借鉴各地经验,探索潮汐厕位、无性别卫生间等创新方式积极应对。

只有当每一个人都能体面、便利、安全地使用公共厕所,城市才能真正称得上文明宜居。(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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