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火灾中两名消防监督员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日期:2025-08-12     作者:knnd9       评论:0    移动:http://nu1ol.zybear.com/mobile/news/4853.html
核心提示:当河南安阳“11·21”特大火灾的浓烟吞噬42条生命时,我们都在追问责任;但当追责的矛头指向2019年依法履职的消防执法人员时,我
图片当河南安阳“11·21”特大火灾的浓烟吞噬42条生命时,我们都在追问责任;但当追责的矛头指向2019年依法履职的消防执法人员时,我们更需追问:法治的天平是否被灾难的悲情压偏?
本案中,华、齐二人的执法行为完全符合消防法规要求,与火灾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他们不应成为体制积弊的“替罪羊”。若强行定罪,不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更将让基层执法者陷入“检查即担责、执法如赌命”的困境,最终扼杀安全生产治理的根基。
一、检查行为:在法定框架内的精准履职,而非渎职
2019年2月的消防检查,是一次严格依法执法的实践。华某兵安排齐某检查的二楼两家制衣厂,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爱得尔制衣厂(报告中未提)和靓贝尔制衣厂。彼时,凯信达公司作为物流仓储企业,并非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
从履职细节看,二人的操作堪称规范: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缺失、疏散楼梯不足等重大隐患后,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5月复查、6月验收,形成完整的“检查—整改—复查”闭环。更具说服力的是,当年督促增设的室外疏散楼梯,在2022年火灾中成功让靓贝尔制衣厂全员逃生——这不是渎职的证明,而是履职有效的铁证。
公诉机关指责“未检查整栋建筑”,实则混淆了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13条,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备案是产权人(建设单位)凯信达公司的责任,而非承租单位的义务。要求检查人员对非检查对象的一层仓库负责,就像要求主治医生为邻床病人的病情负责,违背权责法定的基本法理。更何况,2019年检查时,后来导致重大伤亡的尚鑫公司尚未成立,要求执法者预见三年后才出现的企业的管理失职,无异于苛求凡人拥有未卜先知的超能力。
二、因果关系:三年时空差下的责任断裂,而非必然关联
火灾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的灾难,是凯信达公司负责人无证电焊引燃聚氨酯填缝剂的直接后果,仓库内近5吨黄油、1.4万瓶聚氨酯填缝剂、1.2万瓶丁烷等易燃易爆品形成“超级火药桶”,火势以281倍于常规火灾的速度蔓延,3分钟内浓烟封堵楼梯——这样的爆燃强度,即便配备全套消防设施也难挽狂澜。更致命的是,尚鑫公司负责人张建亮在得知火情后竟称“跟咱们没关系”,既未组织疏散,又未告知员工共用的室外楼梯位置,最终导致42名员工在绝望中丧生。
将这场人祸归咎于三年前的检查,如同责怪三年前检修电路的电工未阻止后来的人违章用电,是典型的“时空穿越式追责”。2019至2022年间,凯信达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品、尚鑫公司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地方政府对“先建设后审批”的违法建筑放任不管这些独立于检查行为的介入因素,已彻底切断所谓的“因果链”。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必然导致结果”,但没有人能要求执法者预见:三年后企业会把仓库变成“炸药桶”,会有人无证电焊,会有人见火不救。正如靓贝尔员工靠当年整改的楼梯逃生的事实所证明的:即便存在设施缺失,只要管理到位就能避免伤亡,真正的杀手是企业的违法与失职。
三、三大谬误:从对象错位到责任绑架
公诉机关的指控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法律与事实的双重检验:一是 对象偷换。将“检查承租单位”扭曲为“验收整栋建筑”,无视《消防法》第53条对“单位而非建筑”的检查对象规定。这种责任扩张本质上是“执法对象的越界”。
二是 因果倒置。用“若当初检查整栋楼就能避免火灾”的假设,替代刑法要求的“必然因果关系”。这种逻辑如同“若全世界禁刀就不会有持刀杀人”,却忽略了企业后续的一系列违法操作——即便2019年检查了整栋楼,又怎能阻止三年后的无证电焊和危险品储存?
三是 义务泛化。要求消防人员预见企业未来的违法行为,实质是强加“无限保证人”责任。消防法规从未规定“检查某单位必须连带整栋建筑”,否则将导致执法边界无限扩张,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
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0条要求检查“建筑物消防验收手续”,但该规定将建设单位责任转嫁至使用单位,与《消防法》第13、16条冲突,属下位法扩大相对人义务,也涉嫌增加行政部门权力,不应作为刑事责任依据(《立法法》第91条)。
四、过度追责危害:扼杀安全治理的根基
当我们为42条生命痛惜时,更需警惕“以刑代管”的危险倾向:若消防人员因“未预见三年后的风险”获罪,将导致“少检查少担责”的心态蔓延。如果执法者动辄得咎,谁还敢主动履职?
对社会安全而言,这会掩盖真正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先建设后审批”的政策纵容、多部门监管推诿、企业主体责任缺失,才是事故根源。让普通执法者个人背锅,实则为系统性失职找“替罪羊”,真正的隐患仍未消除。
这是对“罪刑法定”的背离。将合规行为入罪,本质上是用事后认知苛求事前履职,会让公众对法律的确定性产生怀疑——当执法者都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时,安全治理的根基必将动摇。
五、结论:让法治守护真正的责任边界
法治的进步,不在于惩罚多少人,而在于能否精准划定责任边界。华某兵、齐某的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与火灾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们恳请司法机关:坚守罪刑法定底线,依法宣告二人无罪,还基层执法者以公道;警惕“灾难追责泛化”,避免让执法者成为“体制问题的埋单者”。
42条生命的消逝,应当唤醒的是企业安全意识、政府监管责任,而非对主动履职执法者的追责。
当法律能精准划定责任边界,让违法者受惩戒、守规者得保护,才能真正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这,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对公众安全最好的保护,对社会最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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