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营运私家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因其手机网约车APP存在以前的接单记录,被保险公司以“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市民困惑“是否合理”?
因跑过网约车
追尾后保险公司拒赔
7月25日晚11时许,要女士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行驶至西安丈八北路与昆明路口时不慎追尾前车,致前车车尾部受损,无人员受伤。
“确实是我的责任导致的事故,因为我购买了商业险,现场便报保险进行处理。”要女士说,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处理时,看见我手机中下载有滴滴平台APP(司机端),便点进去进行了查看,随后便以车辆跑过网约车(营运性质)为由,告知我该起事故无法走商业险进行理赔。
要女士解释称,当时她驾驶的车辆是其今年2月购买的新能源轿车,买车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完全是自己家用,“我们家距离市区比较远,想着日常出行可以拉顺风车弥补家用,我买车后下载了滴滴网约车平台,但前后只拉过四五次顺风车,且近几个月完全没有跑过网约车。”要女士很疑惑,“车是家用车,并非是营运性质,事发时我也没有跑网约车,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以后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我购买的商业险是否都无法使用?”
保险公司:非营运性质车辆用于营运保险无法赔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要女士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看到,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中还约定“非营运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予负责赔偿。”而因要女士称已注销网约车平台账户,记者未能看到其此前网约车的相关记录。
那么,若此前仅拉过数次“顺风车”,且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远,保险是否依旧不予理赔?
7月29日,记者联系到当时处理要女士事故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业务人员,对方表示,如果仅是上班路上接人的顺风车,一般也不会影响保险理赔,但经过现场核实,要女士是今年2月新买的车辆,公里数较正常家用车辆较多,其次其手机网约车平台中有相关的接单记录(五六月份),“她跑的不是顺风车,是平台接单的网约车,属于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营运,保险没有办法赔付,私家车家用的商业保险和营运性质车辆的保险不一样,营运性质车辆保险赔付只能购买营运性质的商用保险。”
那么,若该车辆已不进行网约车业务,商业险是否此后也无法使用?对此,该业务员称:“影响一般是半年时间。”
顺风车、兼职网约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用赔吗?
近年来,为弥补家用、节约成本,顺风车、兼职网约车等方式颇受欢迎。然而,此类方式在出行期间发生事故,保险理赔可能会遇见“麻烦”。
对于兼职网约车来说,需要第一时间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同时,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同步更改保单信息。因私家车与营运车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若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一旦发生事故,即便车辆处于非营运状态,也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而对于顺风车发生事故后的保险理赔,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1.接单时间、金额均不固定,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例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罗某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某晚,罗某某从广东省东莞市出发,到虎门镇接罗某梅、罗某汉、李某广、李某之后,由岑溪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申请车辆全损理赔,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认为罗某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罗某某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罗某某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注册“顺风车”。乘客李某广、李某两人由“顺风车”平台下单,罗某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根据车主端账单情况记载,罗某某有多达几十次的接单收费行为,且时间、金额均不固定。
法院认定,罗某某通过平台载客收费行为,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判决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固定路线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符合车主的车辆使用目的
小张为自己的私家车买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单明确注明车辆是家庭自用(非营运)。某日,小张像往常一样从盐城老家自驾回无锡工作,途中通过微信群和网约车平台接了两位顺路乘客(李某和吴某),收取报酬分摊油费。途中发生车祸,小张负主责,乘客吴某死亡,李某受伤。事发后,小张先向死者家属赔偿了97万。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张收钱带客,车辆变成了营运性质,违反了保单中“仅承保非营运车辆”的特别约定,拒绝赔付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前,小张平均每月会发布一至两次往返于无锡与盐城的顺风车信息,路线较为固定,每次收取100元左右的报酬。法院认为,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车主在既定路线基础上通过搭乘顺路乘客来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进行免费互助,符合车主的日常行驶习惯和车辆使用目的。因此,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不属于营运车辆,也不会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小张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约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有哪些法律区分?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要女士虽自称仅从事顺风车(非营运性质),但保险公司核查发现其存在网约车平台接单记录(非顺风车订单),且事故前数月仍有接单行为。”朱长江说,若保险公司能证明要女士实际从事网约车营运,则拒赔合理;若仅为顺风车,则需进一步审查接单频率和收费性质。
朱长江提醒,车主和驾驶员需了解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区分,在法律定性上,顺风车是非营运性质的互助出行,以友好互助为基础,以分摊成本为出发点,不以盈利为目的,本质上等同于私家车;而网约车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车辆属性是“网络预约出租客运”性质的营运车辆。
“顺风车属于私家车,驾驶员和车辆均不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网约车驾驶员则需持有《网络预约出租驾驶员证》,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朱长江说,顺风车平台上司机和乘客都是提前发布行程,且顺风车接单每天有一定的次数限制,以分摊成本和不以盈利为目的,价格相对较低。网约车一般都是由平台派单,接单没有次数限制。
朱长江认为,顺风车本质上是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主要是分摊出行成本或互助,不具有营运性质。若车主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被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安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