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领域技术交易实务浅析

   日期:2025-07-28     作者:vyh91       评论:0    移动:http://article.zybear.com/news/2033.html
核心提示:一、交易准备阶段(一)了解交易背景,确定交易目的该阶段看似无足轻重,但直接决定了后续技术交易和谈判的走向。在整个交易过程


一、交易准备阶段


(一)


了解交易背景,确定交易目的


该阶段看似无足轻重,但直接决定了后续技术交易和谈判的走向。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接收方关注的重点、交易的目的及需求是不同的,无论是服务于转让方还是服务于接收方,明晰委托方的交易目的及需求,确定交易过程的关注重点,才能为后续技术转让做到“有的放矢”。


在某新药技术转让项目中,笔者在服务转让方的过程中了解到转让方转让技术的目的是尽快推进该新药完成临床试验获得上市审批。后续谈判过程中,同时了解到接收方对转让技术的价格比较“敏感”。最终,在转让方让步一定价格后,接收方也同意了缩短后续临床试验的期限,从而促进交易目的达成。


(二)


明确交易的性质与标的


在实践中,针对技术交易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确定合同名称上可谓“五花八门”,如技术合作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合同等,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名称甚至大相径庭。这将导致双方对所履行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进而可能产生纠纷,甚至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官也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双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才能对案件做下一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专门一章对“技术合同”做了分类与细化的规定。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上述合同的异同点具体可见下表:


图片


因此,在技术交易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技术交易的实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准确确定合同名称。


另外,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样技术属于可交易技术,技术交易的实质是技术成果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技术成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1。因此,在技术交易过程中,除了注意合同性质外,也应当注意技术交易的标的范围,不应将一些“不当”的技术作为交易的对象。


(三)


交易主体背景情况调查


在签订技术交易合同过程中,对合同主体进行背景调查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风险的关键环节。通过对合同主体背景情况初步调查,一方面可以确定交易主体的法律资格,避免空壳公司与虚假交易,规避合同无法履行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接收方,可以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估值偏差(如高估未经验证的专利);对于转让方可以预防技术交付后无法商业化的风险(如受让方无生产资质或无生产能力)。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初步调查合同主体背景情况。第一,可以调取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股权结构,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二,检索交易主体专利法律状态,了解公司研发能力,必要时对核心发明人进行专业背景调查。第三,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企业生产资质及配套技术储备,从而评估合同相对方生产能力。第四,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或其他商业案例库中核查合同相对方涉诉情况,重点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另外也可在信用中国网上了解企业的征信情况,从而对交易相对方做整体的评估。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阶段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技术交易中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穿透表象,深入探究交易标的(技术)真实性、权属清晰性、法律稳定性、商业价值性以及潜在风险性。在技术交易尽职调查中,对于接收方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整个技术交易法律服务的工作重心,该尽职调查的结果甚至直接决定了后续技术交易“成与败”。另外,作为转让方法律服务机构也应当对转让方的技术做初步知识产权尽调,以确保技术标的符合合同的约定和双方交易目的。


对于知识产权尽调的基本方法本文不再赘述,仅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技术尽调特殊性做进一步介绍。


首先,药品从研发到上市是一个漫长、复杂且高度规范的过程,通常需要 10-15年甚至更长时间,平均耗资超过26亿美元2。一般要经过药物发现与靶点确认、临床前研究阶段、临床试验阶段(I期-III期)、新药上市申请等阶段。在不同阶段关注的重点存在不同,例如在药物发现与靶点确认阶段,更多关注识别导致疾病的生物靶点(如特定的蛋白质、基因、受体等)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到了临床阶段后期,知识产权尽调除了关注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外,会将更多重心放到临床批件核查上,重点关注已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以及未来获得药品上市的可预期性上。


其次,医药领域药品研发除了涉及较长周期外,同时还会涉及复杂的参与主体。一般而言,药品研发过程或多或少的会涉及高校、科研院所、CRO(合同研究组织)、CMO(合同生产组织)、合作开发伙伴、授权引进方等参与主体,如果各主体间权属约定不明,极易发生纠纷。也即权利归属问题一般会贯穿药物研发全生命周期。在知识产权尽调过程中,需要十分注意技术合作/委托/转让协议中是否明确核心知识产权归属,对于衍生的知识产权是否有合理的约定,对于核心化合物的来源要做重点的调查,必要时对核心专利发明人做进一步的访谈以确认权利归属。


最后,数据资产是医药领域技术交易的重要资产,如临床试验数据(尤其原始数据、统计分析)、药学研究数据(CMC)等。这些数据资产是药品注册和商业化的基础,价值巨大。在知识产权尽调过程中,要确认核心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尤其涉及CRO模式时),明确数据独占期的起止时间和地域范围,是否存在数据使用的权利限制等。在某一CRO模式药品研发案例中,某CRO企业在为中国药企A进行Ⅲ期临床试验时,合同约定“临床数据所有权归中国药企A所有”,但未明确原始数据库、生物样本库的归属和访问权。中国药企A上市后需补充数据时,发现获取原始数据困难重重,这严重阻碍了与监管沟通和适应症扩展。


三、协议起草与谈判阶段


在协议起草前,应当基于双方交易目的选择合理的交易模式,一个符合双方交易需求的交易模式往往会为后续交易开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常见的交易类型有早期技术授权引进(License-in)、并购成熟药企、收购管线资产、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不同的交易模式往往有着各自优缺点,如技术合作开发模式,其相对于其他模式优点在于在技术合作开发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所擅长的工作内容,分工协作,专业程度高,能够将各自优势做到最大化的发挥。但该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该模式要求合作双方对合作内容有较高的认知一致性。在实务中,合作双方对研发内容的价值预期和风险承担往往存在理解偏差,在后续研发决策或商业化过程中容易出现分歧甚至纠纷。


在协议起草过程中,除了注意一般合同条款的内容外,应当基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慎起草与完善。首先,对于合同中使用的技术属于尽量准确无歧义,尽量使用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工程等专业术语。对于协议自定义词的含义,一定要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定义,以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理解不一致。其次,对于不同合作模式,协议起草关注的重点同样不一致,要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需重点关注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技术权利瑕疵承担责任,转让技术的市场价值、技术效果的验收标准、方法或程序,后续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等条款。然而,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更关注的是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开发责任义务的划分等。在实务中,每个技术交易案例并不是千篇一律,而是各有“特色”的,在具体起草协议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协议双方应当基于起草的协议为基础开始进行修改与谈判,往往需要进行几轮的谈判,将各自需求和利益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协议双方应当尽可能的做到“求同存异”,要立足于协议双方各自的需求,从而在谈判中达到商业的“平衡”。


四、协议履行阶段


在双方签署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在协议履行阶段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该些问题实质是在将静态的合同文本转化为动态的技术实施及技术价值实现过程中双方“张力”表现。


一方面,协议双方要保障前期的交易模式尽可能合理,协议文本尽可能完善,为协议履行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尽可能的将风险问题明确清楚,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针对一些新的问题重新签署补充协议。


在该阶段,双方往往重点关注技术交付的问题,常见的技术交付问题如下,第一,交付物不完整,交付的颗粒度较为粗糙,并未制定内容明确的交付清单,导致双方对交付标的物存在严重的歧义。第二,交付物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某一案例中,转让方在交付实验数据时,将近几年的试验数据未加整理的直接交付给接收方。接收方基于接收的数据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有效对试验数据进行核实,甚至无法确定转让技术相比于现有技术有更好的技术效果。第三,验收标准不明确。对于交易后的技术如何进行验证,或是否达到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无法确定,如协议中未约定测试计划、场景和验收流程。这将会为未来的技术交付埋下纠纷的伏笔。


另外,协议双方对付款风险也十分关注。在实务中,双方一般会因付款条件(特别是里程碑付款)未能满足引发争议,接收方也会因技术验收问题或自身原因拖延或拒绝付款。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在协议签署阶段就要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对技术交易的里程碑事件做明确约定,尽可能保证里程碑事件具有确定性,做到可验证、可量化,主要付款节点应与里程碑事件做好关联,尽快能减少付款条件的歧义。其次,对争议期间的付款义务也应在协议中做好约定,如发生争议是付款义务暂停,还是无争议部分继续支付?应在协议做好约定。最后,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票要求、支付期限、逾期利息等,为后续付款义务的履行创设良好的“样本”。


综上所述,医药领域的技术交易绝非简单的产权交易,而是一项融合了科学严谨性、商业智慧与法规遵从性的复杂系统工程。成功的交易实践,不仅要求转让方清晰地界定技术价值与边界,更需要受让方具备强大的转化落地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积极畅通沟通协调机制、贯穿始终的审慎尽职调查、严谨周密的合同条款设计以及贯穿研发与生产全链条的质量与合规把控是实现技术价值最大化和双方互利共赢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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