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晶晶) 据保监会网站昨日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实施分层监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通知》与此前“一刀切”的做法截然不同,这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设定投资单一股票限额
为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险资运用监管导向,《通知》将对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通知》明确,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股票投资行为实行分层监管,与过去的“一刀切”做法有着本质区别,这有利于规范险资的股票投资行为,促使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监管规则变得更加清晰明确,险资投资股票将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一名寿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记者表示。
为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通知》还规定险企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而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记者表示,《通知》实施后,往后对险资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能更有效地作出“善意”或“恶意”的判断,从而更有利于对市场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规范收购上市公司行为
为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对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加强了监管。
《通知》规定,险企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同时,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通知》还明确,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除了要求险企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包括有:一是要求险企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二是要求险企报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以险企股权或股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质押融资情况,以及融资方符合险企合格股东资质的情况;三是暂停险企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股权、不动产等直接投资。
王国军表示,将保险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拆开”,能有效防止其他领域的风险向保险业传递,从而去除市场中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对保险机构进行高效监管。长期来说,险资投资中的不稳定因素将逐步减少,整个资本市场将会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名词解释
《通知》指出,所谓一般股票投资,即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所谓重大股票投资,即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所谓收购上市公司,即是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原标题:险资投资单一股票不得超资产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