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针对实践中竞业协议被滥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制。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为遏制竞业限制协议“滥用”,保障人才有序流动,《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从而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陈宜芳同时强调,知识产权、包含商业秘密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的竞争密切相关。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恶性竞争,这项制度是衡平保护用人单位经营权与劳动者择业权的具体体现。在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生存权,竞业限制人员基于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
陈宜芳表示,《解释二》在明确“竞业限制”不应被滥用鲜明导向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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