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有合法来源(有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以及消毒证明的冷冻食品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四证一码”齐全,但没有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不录入省“冷库通”的,外包装中未张贴“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的行为;
(五)为他人生产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
(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特别是《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中涉及的药品;
(七)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药品;
(八)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含假冒)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十)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包括未经许可或者备案销售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和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等行为;
(十一)非医用防护服冒充医用防护服;
(十二)以“出口”名义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以及呼吸机等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
(十三)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防护产品(口罩、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
(十五)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十六)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防护产品的行为;
(十七)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八)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储存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九)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二十)违法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十一)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二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二十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二十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十五)未按规定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进行消毒处理或记录,以及其他违反涉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