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罗某公司的股东罗某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开源许可协议,另附加声明提出任何人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购买,后又删除了GPLV3协议并停止更新而转向开发闭源商业收费版。罗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登记。玩某公司开发了4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罗某公司提供鉴定报告主张4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某公司收取会员费和不提供源代码的行为违反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协议构成侵权,请求判令玩某公司等停止提供4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罗某是涉案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罗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罗某公司无权在适用GPLV3协议的涉案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玩某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玩某公司违反GPLV3协议的约定,其依据GPLV3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玩某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2021年9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玩某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4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三)意义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基础软件行业上技术差距明显,特别是芯片设计、机械制造等领域的工业软件被严重“卡脖子”。借助开源软件制度,中国工业软件的发展有望“弯道超车”,国家“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要“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目前国内没有涉及开源软件的法律、司法解释,涉开源软件的案件屈指可数,涉开源协议的裁判规则几乎空白。本判决借鉴了美国、德国等域外法院对开源协议性质的认定,对以下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裁判:1.开源软件项目贡献者众多,作为最主要贡献者的管理者有权单独起诉;2.已适用开源协议的软件不能撤销先前的许可;3.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不能在开源协议基础上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4.软件源代码不收费,而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可以对其他人使用进行收费;5.GPL协议作为最严苛的开源软件授权许可协议,任何使用了GPL协议开源代码的软件再发布时需将软件全部源代码开源而不是仅需公开使用了开源软件部分的源代码;6.GPLV3协议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若用户违反协议条款则GPLV3协议终止适用,用户因此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其再使用开源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侵权。本案对涉开源软件的审理提出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对规范企业开发、利用开源软件有良好指引作用,判决后得到业界极大关注和认可,对推动我国开源软件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案也获评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第五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编写人:谭海华 林奕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