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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出事来谁担责?
2025-08-12 15:12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享受美食是人生一大乐事。不过,意外总是不期而来,一些不常见的侵权行为,总在饭桌上出现,维权也就成为一个问题。

猝死≠意外?

男子“吃馒头噎死” 保险该赔吗?

一口馒头竟成了保险理赔争议的焦点?时年48岁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死亡,在处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全额理赔,被对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这究竟算一起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

理赔协商有争议

双方对簿公堂

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潘母因事发突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在邻居的协助下才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病史载明,救护车到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等家人将遗体火化后,才想起曾在2017年为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潘先生,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万元。

家人以医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由,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合同中还对猝死进行了详细释义,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据潘先生的既往就诊记录,他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理赔。

由于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潘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释疑: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格式条款将猝死作为意外伤害险的免责情形,但实践中对于猝死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和诱因为自身疾病,而保险条款通常只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却将猝死的诱因进行扩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医学实践中,对于突发、死因不明的患者,则通常在死亡证明书中将死因列为猝死,可见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对于非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此外,此案中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无法进一步鉴定潘先生的猝死究竟是哪一种原因所致。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急救病史资料,结合事发在场被保险人家属的陈述等事实,推断被保险人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吃馒头被噎到导致窒息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仅凭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潘先生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融赔付两万余元;要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补强证据。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合同中免除其保险责任的内容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且提示、说明应当满足实质化的标准。提示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字体等必要的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到相应的内容;说明义务则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采取书面或口头等符合投保人认知能力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一般理性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作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的内容,出险后应及时报案并保留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安康一小孩吃烧烤被烫伤

摊主赔了10万元

安康市汉滨法院瀛湖法庭联合汉滨区双龙镇综治中心,成功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努力实现止纷于“源”,化诉于“根”。

未成年人汪某随父亲在李某经营的烧烤摊吃饭,汪某上厕所途中,被李某炒菜的热油烫伤,经医院诊断为二级烫伤。汪某及其父母与李某由此对相关赔偿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中,由于该纠纷涉及伤情鉴定且汪某年龄小,治疗周期长,汪某的父母认为该伤势给汪某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及精神伤害,李某则认为汪某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双方均有过错,汪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经多次调解,双方分歧仍然较大。

为了妥善解决该起纠纷,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调查核实情况,针对汪某诉求,核实汪某住院时间,确认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计算汪某的实际花销,向其说明不同伤残程度在该地区的大概赔偿区间,并对李某进行释法说理,其作为烧烤摊的经营者在烹饪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热油洒落汪某头部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义务。最终,在法官及调解员的联合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向汪某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10万元并当场履行。

吃排骨磕掉牙向饭店索赔5000元

法院:不赔

随着生活条件变好,很多不想做饭或者不会做饭的人都会选择下馆子。在江苏南京,一女子到饭店用餐,在吃排骨时磕掉了牙,与饭店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事发当天,吴女士到一家饭店用餐,店员递给她一份菜单,她在浏览时发现一道名叫菠萝糖醋排骨的菜,看起来很好吃的样子,一份45元。考虑了一会,吴女士便叫来服务员点了一份。没过多久,服务员上菜,看着菜色就很有食欲,吴女士开心地吃了起来。在吃排骨时,吴女士只听见嘴里“咔”的一声,之后便觉得一阵疼痛,她连忙将嘴里的东西吐出来,只见一颗牙随着骨头被吐了出来。

随后,吴女士找到饭店负责人,称他们家的排骨有问题。负责人则认为,自家的排骨没有问题,牙掉了纯属吴女士个人原因。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吵了半天也没有结果,只好报警。警方赶来后,了解大概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饭店作出让步,决定对吴女士免单。

次日,吴女士到医院看牙,回来后又找到饭店负责人,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的医药费。负责人不肯,拒绝了吴女士。吴女士便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赔偿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5000元。

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吴女士的代理人称,店家没有将食材处理干净,导致吴女士的牙齿被磕掉,店家存在不当行为。

面对这样的指控,店家也表示,自己很无辜,他们选用的都是普通的排骨,而且在做法上,几乎所有饭店都会在做排骨时留着骨头。店家的代理人认为,店家无法提前预料顾客在吃排骨时,将牙磕掉这一情况,顾客才是最了解自身状况的人。

法院认为,在饭店提供吴女士的菜单上,标注了菜名、价格,实物与图片一致等,除了正常食材外没有异物,作为饭店,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并且食材的质量没有问题,不能对商家过于苛责。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求。对于这一结果,吴女士不能接受,选择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有不少网友都支持法院的判决,“本来就不该赔,也不该免单!凭什么呀?走到哪讹到哪呀!什么人哪。”

“我替餐厅捏了把汗,请在门口贴个标语,牙口不好,恕不接待。”

“吃饭咬到舌头要不要饭店赔偿啊。”

吃夜宵被铁片磕掉牙

顾客补牙花4800元

小吃店该赔偿吗?

王某与朋友一起到一家小吃店吃夜宵,没想到在吃腊肠时,咬到了一块铁片,把一颗牙齿崩断了。之后,王某的朋友立即拨打了消费者投诉热线,小吃店老板张某则向王某致歉,并作出“牙肯定要修,医药费肯定会出”的口头承诺。

事后,王某前往一家私立口腔医院修补牙齿,共花去医药费4800元。当他联系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时,张某却以“费用过高”为由予以拒绝。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时,被告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承诺过赔偿,但王某就医时,没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进口的医疗器械,导致整体费用过高,表示只愿意赔偿1000元的医疗费用。

法官认为,此案更适宜以调解方法解决。

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目前公立医院补牙的费用在2000元左右,由于器械、材质不同价格会有上下浮动。本案中的原告王某自行前往私立医院就医,并且选择了10年保修期的修补牙齿项目,在法律上超出了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被告只愿赔偿1000元,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过法官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赔偿1500元的协议,张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赔偿款,王某撤回了诉讼。

外出就餐吃出异物

顾客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吗?

外出就餐在带来丰富多样的饮食文化和便捷的就餐方式的同时,往往也隐藏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隐患。你是否曾经在外吃饭时发现令你反胃的东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品安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诉称,某日晚上,其带着孩子到许昌市魏都区某饭店吃饭,点餐鲜炒公鸡一份(68元)和饮料一瓶,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只苍蝇。原告报警并投诉12345,支付餐费73元离开。后经调解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出现苍蝇,为消费者提供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考虑原告并非故意提供有异物的食品,故对原告的损失按就餐费用68元的10倍680元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必需品”。餐饮企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的食品出现异物,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用餐感受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餐饮店确认存有卫生问题,食物中有苍蝇,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综合央视网等

编后

维权需理性 责任要分清

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食品安全法》,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经营者存在过错(如销售过期食品、篡改生产日期等),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然而,并非所有餐饮事故都能归咎于商家。在女子啃排骨磕牙一案中,法院认为饭店已尽到菜品告知义务,排骨中的骨头属于正常食材,消费者需自行承担注意义务。这就提醒消费者:维权需理性,责任要分清。

食品安全与消费权益的平衡,既需法律护航,也离不开社会共识。唯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方能构建更健康的餐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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