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仅应综合判断父母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
本案中,龚某某和熊某的未成年婚生子小熊为言语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龚某某和熊某虽均同意离婚,且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同时还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进行妥善处理重要性,应同等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龚某某和熊某对于婚生子小熊的抚养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甚至视其为累赘,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予规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孩子有缺陷或患有其他疾病等就放弃抚养孩子。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孩子归某一方抚养,抚养一方会视为一种负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