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须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账户。异地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职工核定贷款资格。
(6)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贷款时(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公积金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7)配偶方如符合贷款条件,可参与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
(8)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当前执行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即2025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9)职工申请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以受托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为准。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